安徽广德县法院审理跨省垃圾倾倒事件 4名被告人获刑并被判共同承担相应费用70多万元
理性网12月29日消息/ 记者29日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广德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12月24日进行了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获刑,并被判共同承担相应费用70多万元。
今年1月,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发生多起县外垃圾倾倒事件,广德县环保部门调查后确认垃圾来自浙江,多名嫌疑人被抓获。后经调查,这些嫌疑人并不只在柏垫镇非法倾倒垃圾。
该案经审理查明的违法事实主要分为倾倒危险废物和倾倒生活垃圾。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运来39.04吨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德县境内某大河附近。被告人丁某将其中的8吨危险废物运到广德兴华小学围墙外100米处倾倒。
此外,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某、方某某、丁某等人运输、处置,跨省转移生活垃圾1120余吨,随意倾倒在安徽省广德县境内(其中未倾倒即被查获100余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这些生活垃圾倾倒在广德县多个乡镇,包括柏垫镇、誓节镇、桃州镇等,倾倒地点有小学院墙外、道路尽头、山边、河畔等。经核算,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96882.6元,被告人丁某、方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7945.6元。案发后,涉案生活垃圾产生方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上述生活垃圾运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垃圾填埋场处理,并支付清运费、应急填埋费、检测费用共计76820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的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
此外,法院还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分别就各自参与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应急填埋费用、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768202.6元。(完)